違規吃喝是指違反規定接受、提供宴請,其中包括違規提供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、接受公款宴請及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,以及違反規定組織、參加公款支付的宴請等行為,是典型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。
認定違規吃喝的關鍵
違規吃喝案件主要有四類:
一是接受、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;
二是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;
三是違規組織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;
四是超標準、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。
是否構成違規吃喝,關鍵要看“和誰吃”“在哪吃”“誰付錢”三個方面。
著重要看宴請人員間的關系、組織者和參與者,宴請人員中是否有“下級單位”“私營企業主”“下屬”“管理和服務對象”等。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第一百零一條規定,無論宴請花費的是否為公款,只要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,黨員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。
“在哪兒吃”——吃喝的地點性質
實踐中,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也出現隱形變異趨勢,一些單位、企業或個人將高檔小區住宅、別墅等改造為不對外公開營業、僅為少數特定人員提供餐飲娛樂服務的場所,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,俗稱“一桌餐實踐中會根據“誰付錢”——吃喝的錢款來源
一是該類違紀案件往往假借宴請資金來源和目的事由等。
《條例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超標準、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。1.不準參加公款宴請
2.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
3.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
4.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
5.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
6.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
7.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
8.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
1.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
2.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
3.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
4.不準接受異地接待
排用餐。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,出具公務函后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準安排,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宴請。
釋義: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,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,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;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,應自行支付餐費。
釋義:外出參加會議、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,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,不得借機相互吃請;更不得公款吃喝,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。
釋義: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。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,均應由個人支付,不能公款報銷。
釋義: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于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,不得用于接待本單位干部職工的私客,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。
釋義: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或超標準裝修、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,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準,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。
釋義: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、高消費餐飲場所。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,更不得在私人會所、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。
釋義:私下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,除了客人來訪、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,其他以同學會、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,應明確拒絕或自覺回避,更不得以權謀私、用公款買單。
釋義: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,分清時間場合;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,注意社會影響。對于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、違背公序良俗、可能損害黨員干部隊伍形象的飯局,應自覺回避。
違規吃喝相關處分制度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
第一百零一條
接受、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安排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一百零二條
違反有關規定取得、持有、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、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、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(券),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一百一十三條
違反有關規定組織、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、娛樂、健身活動,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、消費卡(券)等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一十六條
違反接待管理規定,超標準、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》
第十九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:
……
(七)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。
第二十條
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:
(四)揮霍、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;
……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
第三十四條
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、禮金、有價證券等財物,或者接受、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、旅游、健身、娛樂等活動安排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。
第三十五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較重的,予以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;情節嚴重的,予以降級或者撤職:
(一)違反規定設定、發放薪酬或者津貼、補貼、獎金的;
(二)違反規定,在公務接待、公務交通、會議活動、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、超范圍的;
(三)違反規定公款消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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